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释义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在已设立用益物权的土地上,土地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由此规定可以看出,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人不仅对所用益的标的物享有支配的权利,而且可以排除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一切人的干涉,这是用益物权的本质特征之一。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设立地役权。比如,某企业的输油管线需要通过某集体所有的土地,而该土地已发包给甲,该集体不能未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甲同意,就擅自与该企业签订地役权合同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4 17:2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