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司法裁判权而导致物权的变更 |
释义 | 基于国家司法裁判权的行使、仲裁裁决而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即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以及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就是当事人的物权设立、变动的时间。这里需要说明两点:第一,导致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等法律文书,指直接为当事人创设或者变动物权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等。例如离婚诉讼中确定当事人一方享有某项不动产的判决、分割不动产的判决、使原所有人回复所有权的判决即属于本条所规定的设权、确权判决等。此类设权或者确权判决、裁决书、调解书本身,具有与登记、交付(移转占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形成力.因而依据此类判决、裁决书、调解书而进行的物权变动,无需再进行一般的物权公示而直接发生效力。例如甲乙二人向法院诉请离婚,家中电脑经判决为乙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电脑的所有权归乙,尽管此时电脑仍处于甲的占有使用之中,未有交付(现实占有的转移)并不影响所有权的移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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