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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申请勘察设计资质所需材料
释义
    导读:企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具体企业申请勘察设计资质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七)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五)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七)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八)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四、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五、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或变更办理期限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情形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小编提醒注意: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需要办理企业勘察设计资质变更或者延续资质等手续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办理,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明白之处,小编建议到当地所在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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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