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
释义 | 一、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条件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程序 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程序如下: 1.临时会议的提议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不足10%的小股东无权进行提议。 2.临时会议的召集 有权召集的主体依次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前一位召集主体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职责时,后续顺位的主体才可以召集。 3.临时会议的表决 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及时公告,提案未获通过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法律网提醒,一般来讲,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三、临时会议决议的效力 临时会议决议的效力即严格遵守上述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并转化为公司的意志。如果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存在瑕疵,根据瑕疵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会议决议无效(如内容违法)、会议决议不成立(如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和会议决议可撤销(如程序违法,内容违反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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