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遣返 |
释义 | voluntary repatriation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方法之一,难民庇护国与原籍国作出安排,根据难民本人的意愿将其送回原籍的做法。自愿遣返与重新安置、就地安置是持久解决难民问题的主要方法。在实践中,由于重新安置和就地安置均存在客观上的困难和条件,各国更加侧重使用自愿遣返的方式解决面临的难民问题。自愿遣返的关键是必须尊重难民本人的真实意愿,不得将面临迫害和生命威胁的个人强行遣返回其原籍国。1980年,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方案执行委员会通过了第18 (XXXI)号结论,题为“自愿遣返”,规定了自愿遣返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各项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确认特别是当一国家独立时,自愿遣返一般是难民问题的最适宜办法;2.强调遣返基本上应属自愿,这点应随时受到尊重;3.确认无论是个别难民或大批难民的遣返,都不根据适当安排,确定遣返确实出于自愿,而且难民专员办事处,凡有必要,应能参加这安排;4.认为如果难民表示愿意遣返,原籍国政府和庇护国政府都应在它们本国法律范围内,于必要时并同难民专员办事处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协助他们遣返;5.确认有必要向难民提供关于原籍国状况的资料,以便利他们作出遣返的决定;还确认个别难民或难民代表回原籍国探知情况,而不致因此自动丧失难民地位,也可能在这方面有所帮助; 6.要求原籍国政府正式保证返回难民的安全,强调这种保证必须受到充分尊重,返回难民不得由于造成难民情况的因素促使其离开原籍国而受到惩罚”。此外,该结论还包括了向难民传达原籍国国内状况,联合国难民署参与监测遣返难民的情况,向难民提供必要的旅行证件和难民署参与遣返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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