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实施前,不少权威专家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作出了非常乐观的估计,认为大规模的并购行动即将启动,以重组为目的的收购将迎来企业发展的又一个春天。他们的判断主要基于《证券法》放宽了上市公司收购条件,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具体表现为:(1)投资者持股5%后的信息披露要求由2%提高到5%(2)收购主体限制放宽。法人可以收购,自然人也可以收购(3)除要约收购外,还增加了协议收购的形式(4)对收购价格的限制也被取消,等等。现在《证券法》已经实施半年了,有关部门预测,收购高潮还没有到来,证券市场比往年更加平静。这是爆发前的沉默,还是市场有了新的期待 笔者认为,20世纪末我国证券市场的收购只是一种初步尝试,收购立法只是现实需要的简单反映。我们对上市公司收购还缺乏更深层次的理性思考。无论是原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还是现行《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仍然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作为准备收购的主体,要考虑收购的成本和成功收购的概率。相关政策法规对购房者的支持力度不够,不确定因素较多。我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如何能指望收购人在无法预测收购成本的情况下贸然行事呢。上市公司收购没有准确的定义,这就使得人们无法把握收购的基本特征,无法认识到收购与兼并、兼并、股权转让等概念的区别和联系。收购的类型(或形式)没有准确、全面的概括,比如“协议收购”,实际上是股权交易双方通过“一对一”的谈判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收购的特点?另一个例子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持股达到一定比例,相对持股,为什么不清楚其收购性质。共同持股没有明确披露,对于多个共同购买股份的实体,或持有股份的关联人,一些国家和地区称为“一致行动人”,并规定必须披露5%的总持股比例。原来,条例中有“间接持有”的说法。这一次,《证券法》根本没有提及。这样,大股东可以通过其子公司和孙子公司购买股份。表面上看,每个公司,包括母公司,持股比例都不超过5%,但实际上,总持股比例可能达到20%、30%甚至更多。这将使5%股权的公告条款和随后增加或减少5%股权的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