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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颁布《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监管条例》
释义

发证机关: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7]20号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沪深证券交易所:为进一步落实辖区内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监管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的监管,按照《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监管规定》执行。2004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条例》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2007年2月5日,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5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以及《派出机构监管责任》(证监发[2003]86号)和《辖区内上市公司监管责任制》(证监证监字[2005]42号)的要求。1、 监管职责(一)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以下简称上市部)负责制定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法律、政策公司及相关股权变更,并对30%以上公司的控制权变更和要约收购进行审计,对上市公司收购中的违法行为及相关权益变更行为采取监管措施,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指导证券交易所制定配套业务实施细则,组织证券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股东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诚信档案共享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组织、指导和协调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工作。制定并购重组中从事财务顾问业务的规则,对财务顾问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二)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为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提供市场组织和相关技术服务。依法制定并公布配套业务规则,制定内部工作指引,对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并上报上市部门。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诚信档案系统相衔接,做好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的基础数据收集整理工作(三)作为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的第一线监督员,证监会重点对控制权变动未达30%的公司和所有控制权变动的公司进行持续监管。收购完成前,应当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或者上市部门的要求,对收购人进行现场核查;收购完成后,负责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监督责任的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收购人和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执行情况、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和收购效果。结合监管特别是持续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上市公司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的监管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与上市部门诚信档案系统相衔接;对与收购及相关股权变更活动有关的投诉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上市部门报告。2、 职位要求(1)证券交易所1。日常监管(一)关注媒体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权变动的报道、市场传言和投诉,以及由此引发的二级市场异常交易,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或发布澄清公告;涉及间接收购的,应当督促上市公司立即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询问,并及时披露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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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