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图书出版的概念与图书出版合同当事人的范围 |
释义 |
出版是通过能够复制大量内容的媒介来实现信息传播的一种社会活动。它是在有文字之后发展起来的。在一定意义上,古代金文、石刻、临摹、绘画书籍都在出版。随着印刷术的发明,正式出版物盛行于中唐时期。现代出版主要是指对图书、报纸、音像、电子、网络等媒介所承载的内容进行编辑、复制(包括印刷、复制等)和发行(或网络传播),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片的日历、年历、年历,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其他内容载体的编辑,通过印刷、发行等方式向社会销售,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图书出版法人的出版活动。我国图书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图书出版者是指经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明确出版范围,统一编号的出版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自然人不具备图书出版者资格。因此,图书出版合同中的一方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具有出版经营权的正规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报社)。图书出版合同的另一方著作权人是依法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原主体(作者)和继承主体(作者的法定继承人或者通过授权转让取得作品财产权的其他人),即:,本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各类主体,包括中国公民、符合条件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同时,由于作品的创作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著作权人不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要件,而在本文中订立图书出版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著作权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的一方只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享有出版权的正规出版单位。以上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进入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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