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 |
释义 |
发行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编号:中小企业板所有上市公司及保荐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及监管实践,本所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兹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26日,2007年附件:《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制定了《证券法》和《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并用于特定目的。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的保管、使用、变更、监督和问责作出明确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上市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第五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监管期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持续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第六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入董事会决定的专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数量,上市公司因投资项目过少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取得交易所批准。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入专户;(2)上市公司在一个月或者十二个月内从专户提取资金超过1000万元或者占募集资金总额5%的,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3)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4)保荐人可以随时查询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信息(5)上市公司的违约责任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上市公司应当在所有协议签订后及时向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有关各方重新签订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然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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