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人能提供反担保吗 |
释义 |
1、 反担保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因此,小编的理解是,反担保人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他提供的担保是针对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时,相对而言,担保人成为债权人,因此反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提供再反担保。 2。担保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他们与本案无关; 2。他们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他们在当地有永久住所和固定住所; 4。他们能够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默认记录。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后,以无赔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作为担保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者。担保人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登记的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依法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经营业执照登记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5。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担任担保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担保人的,其签订的担保合同不存在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的,视为有效。国家机关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作为担保人。在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担保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的形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质押,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不适用于反担保。反担保只能使用担保、抵押、质押,不能使用留置权、定金。 反担保成立后,原担保人可以对反担保人行使追索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如下: 1。保证人在约定或者法定范围内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实际支出以及其他必要支出。 2。三。追索权实现的成本。因此,反担保人必须在上述担保人追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对于反担保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小编认为反担保人可以与债务人协商提供反担保,以保护自身权益。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的在线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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