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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债权人
释义

1、 反担保的债权人也可称为债权担保、还款协议或反担保凭证。是指在债务人以外的保证人将来承担保证责任后,为保证债务人追索权的实现而设置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担保而言的,是在现有担保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作为反担保的对称性和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本担保是指并限于“第三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因为当债务人自己作为担保人时,就没有预期的追索权,也就没有办法为其设立反担保。在本保函中,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应当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并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保证人清偿债务后,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追偿已清偿的债务。从反担保的定义可以看出,反担保是保证人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反担保的债务人是保证人。第二,反担保成立的条件反担保成立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由于反担保附属于担保,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分不开的。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才能称为反担保。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担保、抵押、质押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担保、抵押和质押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权和定金中。
    

4。它应该符合法律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表达相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一种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仅仅签订书面合同是不可能成立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权利质押登记或者动产交付登记,抵押权、质权才能成立。第三,反担保的意义和作用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因此它还具有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具体作用和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保障担保人利益,保障其未来可能追索权实现的有效措施。第二,反担保有利于这种担保关系的建立。谨慎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特别是担保人与债务没有密切的利害关系或者从属关系,承担担保责任后对追索权的实现有疑虑时,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没有反担保的,第三人可以因自身利益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在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几乎无一例外地要求反担保。其他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以降低风险。
    

第三,反担保作为一种经济调整手段,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与这种担保相结合,以利于在复杂情况下建立担保关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情况或特殊考虑,直接设定担保往往存在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我们可以利用反担保绕道而行,与相应的担保相衔接,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如果债务人有自己的财产可以抵押或质押,他可以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虽然这类财产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可能因下列原因而不接受:(1)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希望能方便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支付;(2)避免抵押物登记、运输、保管的麻烦;(3) 为担心日后办理抵押物的不便,以及将抵押物贴现给自己而没有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满意的担保,然后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适当匹配、衔接,以满足当事人的需要,维护交易安全,规避担保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置并不是简单地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担保关系增加了许多链条和环节,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但是,反担保决不是一种主观的、徒劳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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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7:4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