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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你说免除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的使担保人提供违背真实意思的担保。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或者利用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自己意愿提供担保的,可以免除反担保责任。
    


    

2。反担保成立要件反担保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由于反担保附属于担保,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是分不开的。如果第三人不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是反担保的前提和基础,反担保是担保的发展。
    

2。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才能称为反担保。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可以是担保、抵押、质押担保。只有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时,第三人才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也就是说,在反担保法律关系中,只有担保、抵押、质押才能同时产生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反担保只能存在于担保、抵押和质押中,而不能存在于留置权和定金中。
    

4。它应该符合法律形式。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表达相同的意思表示,而且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一般是一种书面合同。在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中,仅仅签订书面合同是不可能成立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的。当事人需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权利质押登记或者动产交付登记,抵押权、质权才能成立。三是反担保的特点。本担保的标的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是债务人对债权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索权。追索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设立,实际发生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性质是保证人根据保证合同的关系和代表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事实而产生的新的债权。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事由、范围等方面与主合同债权有所不同。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于担保合同。由于担保方式和担保人的不同,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同。在以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抵押、质押、定金担保中,担保合同和主合同的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担保、抵押、质押中,债权人、债务人(被担保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是通过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来维系的,它们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其中,担保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担保人,债务人虽然与债权人有主合同关系,与担保人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也受担保合同效力的制约,不是担保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没有订立担保合同或者委托合同,只是在主合同中约定了有关内容,并由各方当事人签订的,该合同实质上是主合同、委托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结合体。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三种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样,反担保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债权人和担保人,但双方的负责人与本担保合同有很大不同。在反担保合同中,债权人是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对该担保中的债务人有追索权的担保人,即该担保人;反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即反担保人)可以由债务人本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人担任。主合同和担保合同中的债权人不再是反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也不再是利害关系人。反担保是否成立,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与之无关。反担保人只对有追索权的担保人负责。即使本保函中的担保人不能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没有完全赔偿能力的,主合同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责任。如乙方向丙方借款10万元,甲方为乙方向丙方提供担保,丁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则甲方不称职,在全部担保责任由丙方承担的情况下,丙方无权要求丁方承担担保责任。反担保的从属性和互补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反担保也是担保,因此也具有担保的内在从属性和互补性。然而,这两个特征在反担保中有着特殊的表现。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不同,反担保合同从属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后者从属于担保合同而不是主合同。也就是说,担保合同虽然从属于主合同,但相对于反担保合同,它处于“主合同”的地位。反担保的成立、效力、变更和解除,不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直接决定的,而是由担保合同决定的。同样,反担保责任的互补性也不是相对于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的责任而言的,而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被担保收益损失的义务后,反担保人代表债务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担保人取得对债务的追索权。反担保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究其原因,是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提供债权人满意的担保,更快更好地实现债权,以避免抵押、质押等繁琐程序和麻烦。当担保人提供担保时,他们担心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出现反担保。从本质上讲,反担保与担保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在一定的时间或者一定的情况下,才有担保的前提和依据,而且还要在特定的情况下设立担保。这种担保与反担保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所以反担保也是担保,或者说反担保就是担保。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明确和保护反担保人在反担保中的利益,从而使反担保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我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使其真正成为“公民促进自身和公益”的一种利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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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