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交付规则 |
释义 | 《物权法》确立了动产交付的一般规则(这里的“交付”是“占有”的意思),同时也确立了三条特殊规则。 本人对此做以概括总结如下(声明:康子原创): 一般规则 动产看交付。特点:买卖同时即交付,交付同时即买卖。俗语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不见兔子不撒鹰。 特殊规则(三条) 一、简易交付。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二、指示交付。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占有改定。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意义 严格确定物权转移时间的意义在于确定物的风险责任承担,也称为风险转移。 对三条特殊规则的举例 1、简易交付。举例 张三租用李四的手机,张三即依据租赁合同取得了对手机的占有,而后张三又与李四达成协议,购买这部手机。这处情况下,动产物权的交付已经在事先完成,物权受让人已经能够依据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权。因此,物权的变动就在物权变动的协议生效时生效。案例 张三将自家的耕牛租给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买下这头牛,张三表示同意。双方约定1个月后付钱。不料第10天,这头耕牛遭到雷击而死。关于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谁承担? 解:1、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2、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3、该耕牛意外死亡的风险由李四承担,李四仍然应当向张三支付货款。 2、指示交付。举例 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page] 3、占有改定。举例 张三出国前想把电视机卖给李四,双方约定,李四即刻买下张三的电视机,但张三要继续使用到出国前才把电视机交付给李四。案例1、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约定由商场送货上门。货未送出之前商场失火,被宣告破产。问: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解:不能。因为按约定,商场送货上门时电脑才算交付,在交付之前张三只对商场享有债权,却没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的已付的价款列入破产财产,只能作为破产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破产财产。案例2、张三在商场购买一台电脑,对售货员说:先替我保管,我明天来拿。当晚商场失火,被迫宣告破产。问:张三能否要回电脑或货款?解:能。因为此时电脑已经交付给张三,只是张三要求商场代为保管,这就是一种占有改定的情况。张三对电脑享有物权,张三已付价款不能列入破产财产,可以优先取回电脑或价款。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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