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保全反担保解除 |
释义 |
一般来说,诉讼保全的效力应当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为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终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终止保全措施。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销保全措施或者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再存在,人民法院也及时撤销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可执行财产担保的,财产保全终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或者可靠担保人出具的保函。无论什么样的担保,都应该便于人民法院控制和执行。担保金额应当相当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申请人要求的价值。实践中,担保一般由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信用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此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应当是无条件的、无限期的、不可逆转的,否则不予受理。保证人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的,可以接受,但只能接受相应的价值,对于相当于不足部分的财产,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等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的,或者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级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与诉讼禁令制度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不同。财产保全制度适用于普通民事诉讼。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前和诉讼中提出,保全的范围可以是被告人的全部相关财产。财产保全一般采取查封、扣押的方式,数额以原告起诉的数额为限。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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