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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
释义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发生重大海损事故的,救助方或者其他事故责任人依法申请将海事请求权人的请求限制在一定数额以内。这是海商法上一项独特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东才有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东,包括租船人和船舶经营人。救援者
    

3。船东和救助方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
    

两种债权
    

限制性
    

限制性债权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要求赔偿责任限制,而不论责任基础如何,因此称为“限制性债权“:
    

1。人身伤亡或船上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与船舶运行和救援行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包括港口工程、对航道和助航设备造成的港池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索赔。对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抵达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
    

4。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对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的索赔
    

上述索赔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方式如何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债权
    

下列海事索赔不受责任限制,因此称为“无限制的债权”:
    

1。对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要求。中国加入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损害索赔。如果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限制此类索赔的责任,或者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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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4: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