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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赔偿海上伤亡
释义

如何赔偿海上伤亡
    

基本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客运合同法对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单位责任限制制度都有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名称虽然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是指承运人对某件或某一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者对每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对事故造成的所有索赔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赔偿责任的主体、赔偿责任的数额、赔偿责任丧失的条件以及赔偿责任的适用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以同时适用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东有权要求责任限制。因此,责任限制制度被称为“船东责任限制制度”。然而,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船舶管理模式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人承担航运风险并对船舶负责,而不仅仅限于船东。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东,包括租船人和船舶经营人。救援者
    

3。船东和救助方对其行为和过失负责,主要指船长、船员和其他雇员。承担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条件
    

责任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享有责任限制。如果证明造成索赔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故意或不计后果地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要求赔偿责任限制
    

两种债权
    

限制性
    

限制性债权
    

下列海事请求可以要求赔偿责任限制,而不论责任基础如何,因此称为“限制性债权“:
    

1。人身伤亡或船上财产损失或损坏,或与船舶运行和救援行动直接相关的财产损失或损坏,包括港口工程、对航道和助航设备造成的港池损坏以及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索赔。对海上货物运输延误或旅客及其行李抵达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因违反与船舶营运或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非合同权利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索赔
    

4。对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的索赔,以及对此类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失的索赔
    

上述索赔可以限制赔偿责任,无论其方式如何不同。但是,第4项涉及负责人根据合同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付款责任不得援引本条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
    

无限制的
    

无限制的债权
    

下列海事索赔不受责任限制,因此称为“无限制的债权”:
    

1。对救助金或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中国加入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赔偿要求。中国加入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赔偿要求。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损害索赔。如果船东或救助方无权根据《劳动合同法》限制此类索赔的责任,或者通过上述条款的介绍,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我相信您已经知道您问题的答案。如果您遇到的问题有时并不简单,欢迎您咨询luba.com的律师,我们将尽最大努力以专业知识回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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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