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什么 |
释义 |
案例 2002年3月,潘石屹做梦也没想到载着他的货物的a船在长江口与B船相撞。一艘船立即沉没,船上数千箱货物永远沉入海底。幸运的是,潘购买了保险。在查明事故原因后,保险公司立即赔偿了他的损失。当然,保险公司不能免费赔偿。它还向责任人和船主提出索赔。这时,东方的一艘轮船意识到灾难即将来临。为了减少损失,海事法院依法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经审查,法院同意了东方轮船的申请。这样,船东就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内对本次海事事故进行赔偿,而不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如果一块大蛋糕准备好了,保险公司能成为这块蛋糕的主食吗?保险公司通过pan得知船东设立该基金,并立即向海事法院申请代位求偿债权登记。为此,保险公司提供了保险合同、股权转让、水路货物运单、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物交接单等证据 基于上述情况,您必须对如何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仅凭这种感性的例子是不够的。在此,我们还要提醒大家认真阅读《海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的下列有关规定:《海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海事法院受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的特定场合申请海事事故债权登记。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本条提醒您,即使您是债权人,也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海事法院办理登记,逾期可能导致债权丧失。”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明。其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其债权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及证明其海事请求权的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登记的债权有两种。一是已结算的债权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文书,二是债权提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海事债权证明材料。这项权力被视为未偿债权。因此,对于债权人向债权人提交其他证明海事请求权的证据材料,提交的证据主要证明您作为债权人的主体资格以及您的请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相关性。 聚焦 法院依法以不同方式处理债权申请人提交的不同证据。在此,请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对于已清算债权,《海事诉讼法》第115条明确规定:债权人提供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证明其债权的,海事法院应当经审查认定,裁定确认上述文书真实合法。“因此,如果你手头有上述有效文件,你基本上可以坐等基金蛋糕。提醒我,如果你手头有外国的判决或仲裁裁决,那会更麻烦。根据《海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8条,《海事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裁决,是指中国境内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裁决。债权人提供的外国判决、裁定、调解书和仲裁裁决,适用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的审查程序。“因此,外国判决和裁定只能用作未决债权的证据。只有在法院所在国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相互有协议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才能裁定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有效性利益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8条的规定,如果法院所在国没有与中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者没有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应根据中国加入的《纽约公约》申请承认和执行。对于未决索赔,《海事诉讼法》第116条还规定:债权人提供其他海事请求证据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海事法院对确权诉讼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您手中只有其他证据,您必须立即继续进行确权诉讼或仲裁,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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