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数额的确定 |
释义 |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种类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包括人身伤害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对于简单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索赔,责任人可以按照相关赔偿限额设立责任基金。同时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可以按照有关限额分别设立人身伤亡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失责任基金。上述两项基金的金额为《海商法》规定的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加上自责任日至基金成立日的相应利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确定和效力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即责任基金的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使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处理:第一,海事赔偿只涉及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人身伤害责任基金和财产损害责任基金分别赔偿。赔偿责任基金不足的,按比例赔偿。其次,如果人身伤亡赔偿和财产损失索赔同时发生,且人身伤亡基金不足以支付所有人身伤亡赔偿索赔,差额应与财产损害赔偿要求并列,并从财产损害赔偿基金中按比例予以赔偿。最后,如果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与财产损失同时发生,并且财产损失包括港口工程、港池、水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失,在不影响第二项原则适用的情况下,港口工程损害赔偿请求,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应优先于其他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成立后,将产生以下影响: (1)任何索赔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如果设立了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任何其他财产被扣押,或基金创始人提交了抵押品,法院应当责令及时解除或者返还 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概述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障制度。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依法享有责任限制的责任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不可撤销的特别保证金或名誉担保,以保证其有限责任。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程序指责任人向法院申请将相当于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金额作为分配给所有限制性索赔的资金的法律程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作为责任人援引责任限制时的责任保证,只有在基金设立后,才可以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予以分配,法院已确定责任人的相应责任,并确定其符合享受责任限制的条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相互独立,具有独立性一定的联系首先,责任程序限制是责任基金程序限制的前提,但责任基金程序限制不是责任程序限制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或者保险人在海事事故发生后依法申请赔偿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责任基金的设立必须在责任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后,由责任人选择是否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责任人可以选择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也可以选择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这方面,责任人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次,他们的立法目的和职能不同。责任限制程序是保证责任人享有责任限制权的诉讼程序。其作用是减少责任人承担的实质性法律义务。在责任限制程序中,最终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划分、责任限制权和责任限制。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为了防止责任人的财产被重复扣押,并为可能的责任提供担保,这不影响责任和责任的具体划分。第三,两者的审查对象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基金设立程序中,不仅要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设立资金数额等程序性问题,还要审查债权性质的实质性问题,但应当指出,这种审查只是初步审查,不属于是否享有赔偿责任限制的实质性审查。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程序中,应全面审查主体资格、相关债权性质以及是否存在责任限制损失,最终确定责任人是否享有责任限制和责任限制。本审查应属于实质性审查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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