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标的物风险承担有哪些 |
释义 | 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试用期标的物风险应由谁承担 对此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采用物主主义即所有人主义,规定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标的物风险由卖方(物主)承担;但所有权一经移转于买方,则不论标的物是否交付,都由买方承担风险。简言之,风险随所有权移转而移转。英国货物买卖法和法国民法典都采用了上述立法思想。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所有权移转前,风险由卖方承担,所有权移转后,由买方承担;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迟延,则货物的风险就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二是采用交付主义,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我国合同法也采取了交付主义,以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确定标准。它在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合同法的上述规定,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依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由买受人承担。 在实际中,使用期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需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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