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问: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交给对方单位被告知他们的国税地税合并了,税号不对,要求我们重新提供发票,我们如何处理?是否要重新交税才能重新申请代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四条规定,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销货退回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时,由主管国税局退还或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增值税由主管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国税局在下期抵缴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体退税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4〕47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代开发票也涉及开错作废及销货退回的情形,纳税人可按规定去税务机关办理作废原发票及重新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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