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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递延条件下劳动报酬的影响
释义

2006年,王以一家建筑装饰公司的名义进行了一个项目,并雇佣了农民工陈和其他人参与该项目。工程完工后,陈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劳动报酬,但均未成功。2006年底,王先生给陈先生开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着:“我今天欠陈先生2000元工资,所有项目资金在付款后结清。”陈没有为获得欠款证明而对所附条件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工程质量问题,该款项尚未支付给王。2007年3月,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与王某支付劳动报酬的附加条件,并裁定王某应依法支付拖欠的2000元劳动报酬。王认为,欠款是真实的,双方附加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然而,由于雇主迄今未能结算项目资金,且双方附加的条件尚未满足,陈的劳动报酬将暂时不予支付。
    

[异议]
    

一种意见认为,违约单附加的条件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受法律保护。由于所附条件尚未满足,王暂时无法支付款项,陈的索赔应被驳回。理由如下:第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所附条件达成协议。它是双方意愿的真实表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其次,协议是一种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陈要求王支付所欠的劳动报酬。由于业主未向Chen支付工程款,且双方约定的条件未得到满足,Wang暂时无法支付Chen的报酬
    

另一种观点认为,支付协议所附的条件明显不公平,这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案的焦点是附条件劳动报酬是否有效
    

作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民事行为在附条件满足时生效。但同时,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承包了这个项目,并雇佣了陈先生来建造。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王先生应根据双方的原始协议支付李先生的劳动报酬。虽然王和陈之间的协议附带的条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它们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它们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根据公平原则,作者认为,王应支付陈所欠的工资,但同时,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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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