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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审计局的审计结果没有得到建设单位的认可怎么办
释义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署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进行独立检查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资产,监督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被审计单位是指使用国家资金的同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因此,对审计的直观理解应该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关系,而不是普通的民事行为。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从文字上看,“预决算执行”显然是建设单位的内部行为,并不涉及建设单位。但《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资金,政府通过举债和其他财政资金筹集的资金;
    

(2)财政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有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实际控制。审计机关对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单项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所取得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由此可以看出,《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审计法的规定,即将单项工程结算明确表述为审计监督的范围。实际上,决算审计本身自然包括对其组成部分的审计。同时,也要看到,审计单位只调查设计、施工、供应单位。本条及规定未直接说明审计对设计、施工、供货单位具有直接约束力。本条规定应当理解为:发现有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具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追缴多缴的价款或者财产。此外,还要看到审计机关属于政府部门,而不是普通的民事主体。我们理解,施工合同双方向审计机关提交结算内容,实际上是被审计单位监督和应由被审计单位(施工单位)直接完成结算的结合,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行为。作为审计单位,其行为并不是直接针对建设单位。这是建设单位的两难选择。建设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只能由建设单位完成。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被审计单位对审计不服的,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裁定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因此,建设单位还是有救济渠道的,但也要看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这样被审计单位就不会提起上述程序。建设单位要主动寻求救济,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寻求与建设单位解决纠纷。虽然合同规定以审计为准,但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从合同法公平原则的角度对审计结果进行调整。在与建设单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建设单位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或仲裁争取应有的利益。
    

以上是鲁巴网. 综上所述,审计机关不同于一般的私营部门,而是属于具有一定权力的政府部门。因此,施工方虽然对审计结果不认可,但不能随意反对,必须通过一定的复杂程序进行查询和反对。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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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1:2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