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具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和具有终止条件的合同 |
释义 |
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和有约定终止条件的合同 有约定终止条件的合同制度在《合同法》第45条第一款中确立,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制度在《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中确立。这两种制度在效果上有某些共同点。符合终止条件的,有终止条件的合同效力消灭;符合终止条件的,有终止权的合同在终止权人行使终止权后消灭。这可能正是因为两者之间有一些共同之处。有人将其联系起来,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与解除权也应具有与附于合同中的解除“条件”与解除条件相同的含义,即所谓的解除“条件”也必须是未来不确定的事实。如果双方约定的解散“条件”是当前或过去的事实,则不能产生解散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正确区分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和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这是有争议的。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与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之间的根本区别首先,在合同中附加终止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表达意图来限制合同的效力。当满足终止条件时,任何一方均无需主张“终止权”,合同将自动自然失效;合同中约定了终止合同的条件。当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合同不会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条件的实现,只是赋予一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权利。只有当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时,合同才能实际终止。第二,当合同终止的条件得到满足时,合同通常在将来失去效力,当合同因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无效时,合同在将来和过去都无效。具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中终止的“条件”不限于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对于具有约定终止权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实现仅与一方终止权的发生有关,且不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且有权终止合同的人行使终止权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是未来和过去的,因此,无需要求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必须发生在该等协议达成后。事实上,由于双方就终止合同的条件达成协议的目的是授予一方在特定条件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如果双方同意将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终止合同的条件,其实质是立即授予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法律就不需要干预 这两种制度在效力上有一定的共同点。具备终止条件的合同,其效力在满足终止条件时消灭。 上述内容是对“约定终止权的合同和具备终止条件的合同”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前往卢巴。com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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