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业主的违约行为 |
释义 |
2009年1月7日,经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介绍,业主秦女士与买受人俞女士签订了《深圳市二手房预售及中介服务合同》,买卖南山区荔湾路广菜山聚年家园俞女士所拥有的一处房产,深圳以109万元的实收价格。按照合同约定,于小姐将在签约后两天内交定金2万元,并在1月21日前监督首付19元。8万元,余款以按揭方式支付。签订合同后3天内,秦女士向担保公司指定人员出具了全权公证书,并委托担保公司对该楼进行融资和赎回。双方应在银行出具抵押承诺书、赎回房产证、注销抵押登记后3日内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同时,还就其他事项达成了详细协议。合同签订后,余小姐履行了缴纳定金的义务。但由于房地产市场小阳春房价上涨,秦小姐在收到定金后违约,终止了担保公司对该房产的委托赎回。她拒绝配合余小姐办理首付监管手续,致使交易无法进行。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出卖人的违约行为,一旦业主有违约迹象,买受人应及时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一房二卖的执行难。比如,在本案中,余小姐不听我律师的劝告,迟迟不与对方协商而不起诉、不保全,而对方迟迟不协商,同时加紧高价出售。违约金同时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特点,即使守约方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解除权是守约方单方面向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行使以未违约为前提。比如本案中,出售一房二房属于根本违约,被告在违约后向原告发出终止函,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不构成法律上的终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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