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定罪名 |
释义 | 又称“定罪”。在确定被告人犯罪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事实和刑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犯罪的名称。确定罪名要具有“三性”:<1>概括性。即对犯罪的最本质的属性进行最高度的概括,不能把犯罪的方法、手段、动机、目的等具体情况,都写入罪名;<2>科学性。既要能鲜明地反映出每一种犯罪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最本质的特征,并且显示此罪与彼罪的不同;<3>合法性。即确定罪名要以法律为准绳和依据,符合法律的原意。凡是法律条文上已经用简单罪状的形式,提供了可用的罪名,如《刑法》第151条的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就应当使用法律上的罪名,不宜另起其他罪名。条文虽是叙明罪状,但已经写明行为的性质的,就应当以该行为作罪名,例如,《刑法》第150条规定的是“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条的罪名就应当是抢劫罪。确定罪名直接关系到定罪准不准确,能否反映具体犯罪本质的问题,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在已有《刑法》的情况下,还关系到能不能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正确执行《刑法》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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