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地方自治之方略及程序以立政治建设之基础案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关于地方自治的指导性文件。1929年3月23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主要内容:总理建国大纲明定实行三民主义的步骤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而训政时期的宗旨,务必指导人民从事革命,实行地方自治。自治范围当以一县为充分区域,如不得一县,则联合数村而附有纵横二三十里田野者,亦可为一试办区域。试办事项为:清户口、立机关、定地价、修道路、垦荒地、设学校。自治团体不止为一政治组织,并为一经济组织。自治机关的职务有:农业、工业、交易、银行及保险等合作;还应设专局经营粮食管理和运输交易。依此方式进行活动,始能得到充分民权,解决真正民生。谨就此义,确定实行地方自治的方略及程序为:(1)确定县为自治单位,努力扶植民治,不得阻碍其发展。(2)制定地方自治法规,规定其强行部分,使地方自治团体成为经济、政治组织体,以达到真正民权民生的目的。(3)由国民政府选派曾经训练考试及格人员(限于党员)到各县协助民众筹备自治。(4)地方自治筹备宜逐渐推行,不宜一时并举,以自治条件成就、选举完备为自治筹备的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