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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征收行政抗诉需要的材料是怎样的
释义
    一、房屋征收行政抗诉需要的材料是怎样的
    抗诉需要准备申诉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身份证、拆迁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二、房屋征收行政抗诉申请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3.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房屋征收提起抗诉和再审的顺序区别
    行政诉讼可以提起再审或者抗诉。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人民法院驳回申请再审,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必须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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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0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