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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皇
释义

天皇

日本明治宪法第一章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明治宪法规定以天皇为中心,而形成的天壤无穷的国体。天皇是国家的最高决定权者,是主权者。其第4条规定“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即国家的统治权力,除宪法特别规定由法院和帝国议会行使的权能以外,原则上均属于天皇的权能,天皇对外代表国家,处于国家元首的地位。天皇这种地位的根据,在于天孙降临的神话(神敕),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日本,天皇的神格和天皇的不朽性(与天地共存),是天皇行使统治权的根据。因此,天皇统治日本,被明治宪法认为是当然的,而臣民却没有参与的余地。正因如此,皇位世袭制是当然的归结,宪法第2条规定“皇位依皇室典范之规定,由皇男子孙继承之”。在天皇权能中,立法权虽属于天皇,但其行使需要帝国议会协赞(宪法第5条),司法权也属于天皇,但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宪法第57条)。行政权属于天皇,由国务大臣辅佐天皇行使(宪法第55条)。此外,宪法还列举了不需议会协赞由天皇亲裁事项,其主要者如法律的裁可权,法律的公布及执行大权,议会的组织、开闭、众议院解散大权,紧急命令大权,独立命令及执行命令大权,统帅大权,戒严大权,修改宪法大权等。行使这些大权时,原则上规定由国务大臣辅佐进行,但除授予荣典大权之外,对于统帅大权习惯上处于国务大臣辅佐范围之外(统帅权的独立),由陆军参谋总长、海军军令部总长等军令部机关辅佐天皇。还有,在宪法上不存在任何规定,对于皇室事项的皇室大权,对于祭祀事项的祭祀大权,当然属于天皇。明治宪法还规定“天皇神圣不可侵犯”(第3条),天皇对政治的、刑事的、民事的责任一概不负。而且,又以此为根据,在刑法中规定了“不敬罪”,对天皇批评的言行是对国家的犯罪,给予极严厉的处罚。以后,又根据宪法等对天皇的规定,产生天皇为“现人神”的观念,即天皇具有两重资格,既是现实世界的人,又是现实世界的神。因此,天皇统治下的制度是否妥当,不是可以讨论的对象。现行日本国宪法以国民主权为基本原则同时,又承认天皇的存在,但它已不是上述意义的天皇。天皇只起象征作用,行使宪法列举的国事行为,并由内阁建议与认可,天皇成为礼仪的、形式的、名义的存在,天皇的地位及其存在的根据,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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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