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申请的审查 |
释义 |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案件予以立案的行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法院制作通知书的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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