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情稳定能否说明有行为能力 |
释义 | 案情 患有精神病的母亲去世10年后,远在美国的姐姐茅女士将弟弟告上法院,要求继承母亲名 下的房产。而弟弟阿伟出示了母亲生前经律师代书的遗嘱,证明涉案房屋由自己单独继承。 1993年4月,茅家姐弟的母亲陈老太因患偏执性精神病住进精神病医院治疗。同年10月25 日,院方应陈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陈老太出院,并出具证明确认:“患者目前病情已稳定, 情绪方面表现已稳定,猜疑消失,无胡言乱语情况,意识清爽,接触交谈均合作,思维内容连 贯,主题突出,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本次住院疗效好转”。 同年11月12日,上海某律师事务所的两律师为陈老太代书遗嘱一份,陈老太名下的一处房 屋由阿伟继承。在立遗嘱时,还有陈老太单位的两名职工在场见证。事后不到半年,陈老太再 次因精神病住院治疗,并于1995年3月去世。 2006年7月,远在美国的茅女士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母亲遗留下的房产。 她认为,弟弟阿伟提供的遗嘱是母亲在患精神病时所立,这时母亲属法律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 裁判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太在立遗嘱时,仍系精神病患者,法律对精神病患者 处置重大财产有严格要求。医院出具的阶段性好转出院小结,仅反映了患者的意识、语言表达[page] 等情况,而对患者是否能辨认自己行为目的等并未涉及;另在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的当庭陈述 中,对立遗嘱时是否知道患者系精神病人说法不一,更无法证明患者在立遗嘱时有相应的民事 行为能力,据此法院判决陈老太所立遗嘱无效,遗下的房屋由姐弟两人各继承50%。 说法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 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遗嘱的生效要件包括: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只有完 全行为能力人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清楚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后果。遗嘱人是否具有 遗嘱能力,以订立遗嘱时为准;2,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 法;4,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从查明的案情看,陈老太于1993年4月因患偏执性精神病住院治疗,其立遗嘱时不是由于 病情痊愈出院,而是院方应老太儿子阿伟要求同意其请假出院。尽管医院出具证明确认“患者 目前病情已稳定……智能尚正常,自知力部分恢复”,但是该证明没有涉及患者能否辨认自己 行为目的等内容。[page]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能力,是以其长时间持久的理智活动为前提的,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问题即是从总体上对自然人 的民事行为的评估。对于陈老太的行为,应考虑其能否理解自己正在立遗嘱;清楚表达立遗嘱 这一行为的意义;知道自己财产的性质和范围,清楚哪些人对自己财产有要求;排除某个对自 己财产有要求的人时,能提出合理的要求等多种更具体化的行为。 一般来说,偏执性精神病人被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要确定 其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需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严格的证明。 由于陈老太的行为能力未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合她在立遗嘱时,处分的是重要的与生 活密切联系的房屋,财产的数额较大,遗嘱剥夺了其女儿的继承权,而且没有能提出合理的解 释。结合她的病情,不能推定她的精神状态能够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故而不 能认定她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根据各项事实及法律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陈老太在患精神病期间所立的遗嘱无效。 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对于遗嘱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确定继承人及应继承 的份额。故对于本案房屋,茅家姐弟各半继承。 [page]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 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 数额等方面认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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