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市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
释义 | 佛山市劳动争议案例相关? 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1、陈某某与佛山市**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佛山市**脚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3、段某某与**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4、佛山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5、佛山市**泰正箱包工艺厂与吴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一】陈某某与佛山市**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737号】 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后,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扣除与劳动者已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性质相同的项目,对其差额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陈某某在佛山市**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中有接触稀释剂、脱漆剂、酒精、防锈油、黄油等,于2010年10月20日因“体检发现白细胞偏低1年余”进入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3月22日经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佛南人社伤认(2011)02497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某的上述患病情况属于工伤。佛山市**中南铝车轮制造有限公司自陈*新于2011年3月22日被确诊为职业病以来,按照2181.46元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且继续为陈某某参加社会保险。陈某某在仲裁请求及一审的诉讼请求,均有7项,其中伤残津贴数、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春节节日慰问金、岗位津贴等4项请求属于劳动争议及工伤损害赔偿的项目,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项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案件评析】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之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在法律条文之间冲突时,本案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构成侵权且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补偿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除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其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 【案例二】佛山市**脚轮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83号】 公司以劳动者未按要求提供生育证明为由将孕期劳动者辞退,属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公司主张因刘某某无法向单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故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将处于孕期的刘某某解雇。刘某某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刘*霞的请求。后**公司仍以该理由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故法院驳回**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如无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是否违反相关国家政策,应该是由国家机关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违规。而本案中,公司要求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存在违法行为,造成了权利义务的失衡,缺乏正当性及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有补偿吗?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1)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除非双方是依法续订或依法延期,否则合同即行终止; (2)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类型的劳动合同在其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实现而自然终止; (3)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企业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对企业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后,企业劳动合同就此终止; (4)当事人死亡。劳动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终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终止,也可以因继承人的继承或转让第三方而使合同继续存在,这要依实际情况而定; (5)劳动者退休。劳动者因达到退休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离退休手续后,合同即行终止; (6)企业不复存在。企业因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兼并后,原有企业不复存在,其合同也告终止。 在上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了两起案例,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对于法律知识又有了一个新的认知,除此之外小编还为大家整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以及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有补偿吗等问题的资料,大家可以详细了解一下,若是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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