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怎样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怎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有哪些独特的原则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独特的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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