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院是否应该对漏诊承担民事责任 |
释义 |
2001年9月27日,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在被告外科住院治疗。诊断如下:1。头皮挫裂伤。左肩半脱位伴肩胛骨骨折。左胫骨髁间隆起骨折。左膝脱位。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跟骨牵引、清创缝合、抗感染消肿等常规治疗。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后,进行了左交叉韧带断裂修复术。原告于同年11月3日被释放。2002年11月6日,他到我院取出钢螺钉时,发现左下肢短3厘米,左髋关节陈旧性骨折脱位。医生告诉原告,取出螺丝钉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之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失。经协商,原、被告委托当地市医学会鉴定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市医学会于2004年3月26日进行鉴定分析:1。左髋关节脱位骨折系意外所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3、患者人身伤害与患者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因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鉴定费,被告拒绝赔偿,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据此向法院提出申请,判令被告承担左全髋关节置换术的医疗费用4万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01年11月3日至今延误3年的医疗费用14564元,并赔偿延误治疗、护理、住院伙食费26000元,交通、营养;原告伤残赔偿1.6万元;4被告负责事故鉴定,支付医疗费2500元、交通费159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要点]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迁入被告单位治疗时,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被告人作为医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治疗。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对原告进行全面检查,导致原告左髋关节损伤漏诊。虽然这一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被告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满意,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与漏诊有关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漳平市某医院赔偿原告苏某医疗费256.2元、误工费9646.17元、交通费159元、鉴定费1500元等,本案系原告苏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所致被告的漏诊。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人的过失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漏诊与患者的医疗结果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根据民法理论,医疗行为侵权民事责任有四个要件:①损害事实;②行为违法;③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承担该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因此,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责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漏诊与患者的医疗后果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责令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是合理的。本案中,被告人的过错属于民法通则关于过错责任的认定。由于主观上的过失,导致失职而不被发现。行为人应当预见但未能预见其行为的结果,或者虽预见但轻信其行为不会发生,从而造成损害结果的。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诊断是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基础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的医疗结果与被告的漏诊有直接关系,且已明确本案具有因果关系性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它具有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类似纠纷,首先应与医疗机构充分协商,寻找最佳解决方案,不影响疾病的进一步治疗;同时,不应草率决定是否向法院起诉,而且最好咨询有一定医学知识的律师,这样才能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既不花钱又不赔钱才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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