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
释义 |
原告张某,男,35岁,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的广告所吸引,来医院咨询。被告医生极力主张对病人进行所谓的手术效果,并鼓励病人一起做。在他的再三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只有上排4人。让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未经患者同意扩大了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排的15颗牙齿全部磨光,全部过度磨光,导致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例术中有根管形成(1例根管充填过度)。麻醉后,病人非常痛苦。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15颗牙齿相继发生牙髓反应和漏髓。在此期间,患者痛苦万分,多次到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均已根管化,成为死髓牙。将来,他们必须依靠牙冠来维持正常的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控辩意见书] 患者认为医疗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操作严重不当,应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据医生介绍,我院对患者的诊疗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颁发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证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方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临床资料分析和现场调查,患者口腔情况复杂,医生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间隙外,还有深覆牙合和紧密咬合。 医疗方有下列医疗过失行为:1。病案书写不规范。考虑不周,设计方案不当,治疗仓促,导致牙髓炎和牙痛。根据病历,只有12颗牙齿需要磨光来缩小间隙,3颗牙齿需要磨光更多;4颗。违反常规操作,应先进行根管治疗。 患者医疗护理建议:烤瓷冠修复重建咬合功能,恢复美观。 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疗事务的法律分析] 1。医生术后补充门诊病历是不合法的。 2。被告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被告的操作严重不当。 4然而,患者很清楚牙齿功能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冠修复要重建功能,恢复形状,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皇冠的费用应包括在损害后果中。五、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患者认为本案中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有三: (1)未经同意的11颗牙齿,当然属于全部责任。 市级鉴定主体责任的理由是,在分析意见的第一段中,患者的“口腔情况复杂”,因此医生承担主体责任,但这一认定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患者同意做美容。如果患者没有美容的意图,无论口腔状况在牙医眼里有多复杂,都不属于医疗干预的范围,因为毕竟是美容,不是治疗。 那么,患者当时同意研磨多少块的意见应该被确定为四块,原因有两个: 1。整容手术前,应签署同意书,但被告未提供同意书。根据举证责任,被告有义务证明病人当时同意磨几块。因为不能提供证据,所以应该接受原告的陈述,也就是说只有同意。 2。根据鉴定分析意见,“根据病历记录多磨3颗牙齿”的表述只涉及技术问题,不涉及知情同意,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为多磨3颗牙齿。而且,病历是磨后两天加的,其主诉“要求修复前牙间隙”明显扩大了原告同意的范围,因此不能根据事后判断当时能磨多少来补充。 因此,应该认识到,当时患者只同意研磨4块,而医学美学伦理学的首要原则是知情同意原则。被告未经同意就擦亮了,都磨坏了,这当然要负全责。 (2)同意打磨的四个齿也是全部责任。 在第一次庭审证据交换时,被告曾提出原告牙釉质很薄,髓腔大,容易磨损的观点。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手术就违反了禁忌症,因为按照规范,髓腔大修很容易造成牙齿磨损。术前应拍X线片了解釉质厚度。被告未拍摄影片,违反禁忌进行手术。这正是鉴定分析意见所指出的:“考虑不彻底,设计方案不当,处理仓促”。如果在手术前拍下胶片,可以避免手术,避免损伤后果。因此,被告应对过度打磨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3) 虽然鉴定结论是主要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没有依据。”本案中,原告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他只是来医院咨询的。在被告人的鼓励和鼓励下,他同意做四颗牙美容。被告违反操作规程,盲目操作,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扩大操作范围。结果,原告的15颗牙齿全部死亡,只能依靠牙冠维持功能。这个后果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当然不满意,我们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以上是对医疗纠纷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展开阅读: 医疗事故认定 医疗纠纷案件 医疗事故分类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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