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可知,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所以解除委托合同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因为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有所动摇,就应允许其随时终止委托合同。否则,即使勉强维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会影响委托合同订立目的的实现。因此,委托合同的任意一方都享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就意味着可以随时随地解除合同。 当然,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系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时,则可不负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需负举证责任,证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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