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民间借贷超过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般来说,超越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丧失胜诉权,但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受理后,法院发现诉讼时效没有中止或者终止的,驳回诉讼请求;发现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关键是在诉讼前收集中止或中断的证据。贷款人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者对方同意履行,或者在两年内提起诉讼、仲裁,有证据证明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引起诉讼中断的常见方式有:公告、邮政特快专递、信件、挂号信、电报、索赔调查表和政府文件、审计报表确认函、索赔抵销等,当然,在实践中,中断效力的认定还需要其他证据的配合,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公告也需要债务人下落的证据。第二,如果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我们找不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我们只能找到其他补救办法。一般来说,债权只有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在债务人及时行使时效抗辩权的情况下,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没有适用的意义。因此,如果下文没有特别说明,前提是债务人不行使限制权。(1)争取自愿还款或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首先,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根据民法通则的理论,诉讼时效以外的债权只是债权人胜诉的权利,而不是丧失权利。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偿,清偿债权;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债务人不得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当债务人清偿部分债务后又停止履行债务时,应当以债务人的履行作为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理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务的确认。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未完成部分,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论债务人是否知悉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二是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审〔2008〕11号文第十六条中指出,债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偿债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诉讼时效后,当事人双方达成清偿协议的,视为一方当事人“同意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义务”,视为债务的再确认,而债务人表达还款意图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2)如果无法协商,债权人可以考虑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催收到期款项。根据复[1999]7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的精神,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逾期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视为无效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批复实际上确认了债务人在债权催告单上签名的法律效力,即债务人的签名行为是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在民间借贷方面,可以按照信用社的相关做法,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可视为对原债权的再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律师建议: 实践中,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债务人签署催收单,为原债务提供担保,构成对原债务(权利)的确认。但是,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超出诉讼时效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并不多,存在很大的风险。因此,债权人应注意借据的诉讼时效,通过定期托收(要求借款人在托收通知书上签字)和宽限期(以不超过3个月为宜)的方式延长诉讼时效。如果发生贷款纠纷,债权人需要做好提起诉讼的准备。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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