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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合同的追偿
释义

2012年8月28日,李三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泰信希望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贷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向李三贷款48万元,期限一年。李佳以李毅和李佳共同拥有的荣昌县长垣镇广昌路敖林水岸a栋14-2号房屋为李三提供了反担保。贷款到期后,由于养猪场破产,李三无力偿还贷款。国开行赔偿后,担保公司起诉李三、李佳、李毅追索权纠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李佳和李毅是夫妻,但李毅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文本。担保公司虽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佳与担保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是否对李毅有效。不同的观点和理由一种观点认为李佳和李毅是夫妻,李佳的行为当然可以代表李毅。因此,李佳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当然延伸到李毅身上。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李佳和李毅是夫妻,但房地产抵押是一种重大的财产处分行为。李佳未经李毅确认的单方面行为,对李毅不具有效力,且抵押物未登记,故李毅无法理解抵押物的具体内容。因此,李佳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对李毅没有约束力。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禁止反悔代理制度不成立。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需要本人授权。表见代理的代理权缺失,原本属于无权代理。因为我自己的行为,让别人相信表面上有代理权。在善意相对人的信托利益与本人利益之间,信托利益涉及交易安全,应当比本人利益受到更多的保护。因此,表见代理具有委托代理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为代理行为禁止反悔代理条款是有效代理效力的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对方实施代理行为。行为人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的,不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客观上,必须有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行为人有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表现,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果将印章交付保管人,或者将印章的空白合同交付给行动者,当行动者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时,根据行动者持有其印章的事实,可以认为该行动者具有代理权;第三;相对人信赖行为人在善意无过错的基础上享有代理权。在本案中,李佳并不代表李毅。”“代理”是指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其效力属于被代理人的民事制度。如上所述,根据担保公司提供的证据,李毅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是李佳一个人签的,李佳没有代表李毅签字。李佳并不代表李毅。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佳有代理权。担保公司明知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合同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或者一方取得另一方的授权。担保公司还要求李三和妻子签订合同。担保公司没有理由相信李佳有权代表李毅。相反,担保公司知道李佳无权代表李毅。担保公司签订合同不是出于善意,而是有法律过错。如上所述,担保公司不是善意相对人。担保公司不履行审查注意义务,怠于行使告知权,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和公示手续的。因此,“表面代理”显然是不成立的。
    

担保公司明知该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法主张其权利,也不能认为李佳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代表李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担保公司的抵押权不成立。以上是小编介绍的反担保合同追偿的相关案例。事实上,现实生活中这样的案例很多。如果你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它们。反担保合同的追偿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你不知道其他事情,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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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