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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索权的保证人有追索权
释义

保证人追索权又称保证人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后,要求主债务人清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实质上,保证人享有的追索权是一种代位权,即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代替原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追索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

2。债务人因保证人的履行而免除责任。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通过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的,而不是债权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不存在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一般来说,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数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而免除责任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因担保人过错而增加的费用。一般来说,保证人的追索权只有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是,为了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后能够实现追索权,法律规定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人行使追索权的时间应当在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而且,担保责任的承担是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还是之后,并不影响追索权的设立。保证人仅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消灭债务的,保证人没有追索权。保证人行使追索权,不得超出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清偿的部分有追索权;保证人清偿债务,致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有追索权。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只有在清偿债务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提前行使追索权。”。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通知,致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得行使追索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它只能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对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使清偿范围超过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债务范围,支付不必要的费用的,扩大债务范围。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索权,债务人有权要求追偿,对保证人提出抗辩。6担保人追索权的范围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范围:主要债务及其利息;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承担担保责任所必需的费用,如运费等结算费用、诉讼费用等。;自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息;保证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在共同担保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清偿其份额。债务人无力追偿的,共同担保人应当按照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保证人的追索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保证人自对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追索权,诉讼时效没有中断或者中止的理由的,不得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综上所述,如果一个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它可以根据协议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如果不负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保证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您有任何问题,可以到法律咨询网上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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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8:5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