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15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现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反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资产法》,制定本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事改制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进行基本审计,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第四条(监督管理)国资委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国有企业改制的财务审计工作。第二章审计署管理第五条(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和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委托方)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委托方为国有资产控股单位。 第七条(选聘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采取随机抽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第八条(资格条件)承担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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