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在担保合同变更中的效力是什么 |
释义 |
1、 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但不是“担保”),也可以是他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三。留置权和押金不能作为反担保。(1) 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应当对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二)债权人和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得超过合同部分的二分之一不能偿还债务的债务人。(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①保证人无过错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部分不得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终止后,保证人仍对债务人的民事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相关知识: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中的债务种类,即支付价款、交付货物或者支付劳务的债务。主合同金额是指主合同标的金额。第二,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保证人。因此,债务人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第三,《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可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大于一般担保。因此,担保方式是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一个重要问题。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是指担保人对哪些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的范围,明确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债权实现成本是否应当对担保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当于原担保,称为反担保。如果您需要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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