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货币质押反担保合同生效
释义

2000年9月6日,北京市某学校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学校向银行借款200万元,贷款期限2000年9月6日至2001年9月5日,年利率6%。同日,我行与B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B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00年10月26日,a校与B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协议主要条款规定,A校按贷款金额的20%向B公司支付定金40万元,B公司按6%承担银行利息。2011年8月30日前,退还存款及利息40万元。逾期不还的,应当赔偿损失。协议签订前,a校于2000年10月20日以支票形式向B公司支付了40万元。B公司在交给a学校的发票的目的一栏注明“押金”,a学校也在支票存根的目的一栏注明“押金”。反担保协议履行期满,B公司未退还40万元并支付利息。此外,根据贷款合同,a校已向银行偿还了200万元贷款及利息。
    

学校a上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返还40万元,支付利息并赔偿损失。合议庭对如何确定反担保协议的效力有不同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货币可以质押。a校和B公司都在支票、发票的使用栏注明了“押金”字样,可以认为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以押金形式指定货币的要求。因此,反担保协议是一个有效的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释》规定,货币以专户、印钞、存款等形式列明后,可以作为抵押物,在这种情况下,a校以支票形式支付存款,达不到具体目的。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而反担保协议规定的担保期限为2000年10月26日至2001年8月30日,远远超过10天。支票和发票的目的虽然标明为保证金,但显然无法实现质押的目的。而且,反担保协议约定的担保期限短于a校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从这个角度看,a校与B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实际上是单位之间的变相贷款。因此,反担保协议应当无效。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a校和B公司在支票和发票用途中规定的“保证金”是否符合《解释》第八十五条的具体要求。在《解释》中,货币质押有三种具体形式,即专户质押、章款质押和存款质押。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没有详细阐述,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很不一致。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第六十三条)。动产质权的原则是质权只转移占有,不转移所有权。货币虽然也属于动产,但具有等价物的流通功能。如果货币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流通功能就会丧失。因此,金钱占有只是指真实占有,而不是间接占有。如果将金钱的直接占有权授予他人,金钱的所有权将同时丧失。因此,货币与普通动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在交付货币的同时很难保留其所有权。《解释》肯定了货币质押,但要求货币必须具体化,并列举了具体化的形式。其目的是在约定了价款后,虽然将价款交付给质权人,但质权人只取得价款的占有权,而出质人仍保留价款的所有权,以避免因交付价款而造成所有权绝对转移的后果,这也符合动产质权只转移质权占有而不转移质权所有权的原则。因此,专业化是货币质押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解释》第八十五条中的专门化应指实质专门化,而不是形式专门化。在这种情况下,a校和B公司在支票上写了“押金”,实质上不符合具体要求。因为放学后a以支票的形式支付押金,虽然支票和发票的目的是押金,但a学校根本不能限制B公司使用押金。实际上,存款的所有权也是转让的。另外,支票的有效期为10天,因此也会带来B公司在担保合同到期前使用保证金的后果。这种后果不仅不能保证质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和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后返还定金,而且违背了质权的基本要求。显然,这种约定不能达到质押的目的。
    

此外,双方同意反担保协议在贷款期限届满前到期,双方同意反担保协议中的银行利息。因此,双方的真正目的应该是借钱,协议应被视为无效。二是要注意其他问题。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如上所述,货币质押属于动产质押,债权质押是指汇票、支票、本票等有价证券设定的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一般说来,质押证券时,在证券上标明“质押”字样。本案中,a校以支票形式将40万元押金交给B公司,质押标的物是钱而不是支票本身。因此,本案属于金钱质押,属于动产质押。第二,货币质量与存款的区别。所谓金钱质押,是以金钱为质押物,将金钱的占有权转移给他人,以保证一定行为的一种担保方式。从法律意义上讲,货币质押包括存款、开户存款、信用证开户存款、印章存款等,笔者认为,首先,当存款作为担保时,支付存款的一方违约,存款归接受存款的一方所有,因此无需行使权利接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接受定金的一方应承担定金一倍的赔偿责任。第二,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担保,而不是由有担保债权人担保。与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方式相比,都是对债权人的担保,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定金对支付定金的一方和接受定金的一方都有约束力,并对双方的具体行为作出保证。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或有合同规定的其他原因的,将承担相应的定金违约金。第三,审查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定金罚则协议。在审判实践中,区分存款与其他质押的意义在于存款具有独特的双倍返还罚金,而其他质押没有。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12: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