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 |
释义 | 一、财产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财产损害赔偿是全面赔偿,赔偿范围既包括受害人遭受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也称为实际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也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受害人原本可以得到但因侵权行为而未得到的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二、人身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的确定,相对于财产损害赔偿而言,更加复杂。我国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总结多年来审判工作及研究成果,第一次对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较为详细、全面的规定,在操作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受害人所遭受人身损害的程度,人身损害赔偿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但没有致残或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死亡的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需要特别加以说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即死亡赔偿金。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中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这一规定,将这两种赔偿金确定为精神损害赔偿。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该解释第2条的规定确定第19条至第29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该条第2款规定,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18条第1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分别规定在第25条和第29条,因此,这两种赔偿金被定位为物质损害赔偿金。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6条第2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于2001年3月10日生效,《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于2004年5月1日生效,因此,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受害人还可以依据解释第18条,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是人身权遭受非法侵害才可以要求赔偿。财产权遭受非法侵害也可能导致受害人精神方面的痛苦,但是,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对这种痛苦不绐予精神损害赔偿。①精神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为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害;另一种情况是未遭受有形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直接导致的精神损害。精神损害包括两种形态,一种是积极的精神损害即受害人可以感知的精神痛苦;另一种是消极的精神损害即受害人无法感知的知觉丧失和心智丧失。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条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人格权基础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入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般而言,精神损害赔偿所依据的只能够是人身权利。但是,对于那些被权利人赋予特定精神意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对权利人而言,便具有了类似人身权利同样的精神价值。因此,第4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依据的例外。 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知识,推荐阅读: 我国对死者近亲属获得救济的法律规定 我国对死者近亲属获得救济的法律规定 学生伤害赔偿的立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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