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A、仲裁管辖权问题 1、仲裁庭在完全没有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 即:无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无效或失效。 仲裁地法院审查确定,可撤销裁决。执行地可不执行。 2、超越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可撤销。 注意:不必然导致整个裁决都无效。只撤销超裁部分。 3、未充分行使管辖权时作出的裁决,即仲裁庭未解决提交的所有争议—漏裁。 (1)撤销—设想漏裁的部分很重要。 (2)不撤销—补救或视情况而定。 B、仲裁程序性缺陷 1、违反正当程序 (1)未给予适当通知。是否使用被送达地法律规定或官方要求的方式送达文书。不受约束。 (2)未能提出申辩。非当事人原因,符合公平原则,可撤销。两层含义: 平等对等双方,给其同等的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当事人必须有效地对待给予的机会。如果有瑕疵,可以缺席审理和裁决。 2、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1)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违背了意思自治。 (2)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因为仲裁程序须适用仲裁地法。 (3)裁决被撤销或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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