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基本特点之一。内容: (1)“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离。(2)任何一个公民都必须同时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主体上的一致性。(3)权利与义务互为条件,即权利和义务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以及同一领域中权利和义务的直接对应关系,如行使某些权利必须以履行某些义务为前提。(4) 权利和义务互相渗透、互相结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5) 权利与义务相互促进,如履行义务的结果将为行使权利提供更有利的条件。(6) 权利与义务互相转化,即随着各方面条件的变化,某些权利可能转化成义务,而某些义务也可能转化为权利。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