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释义 |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有关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的组织法规。分总纲、大理院、京师高等审判厅、城内外地方审判厅和诚谳局5节共45条。主要内容:大理院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负有“申枉理谳、解释法律、监督各级审判、以一法权”的责任;大理院下设各级审判厅;各级审判厅内设各级检察局,置检察长、检察官,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请求正当适用法律及监视判决的正当施行。该法规第一次把现代检察制度引进中国,形成中国司法制度史上审判权与检察权的首次分离,从此中国有了近代的公诉制度和检察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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