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
释义 | 中国法史上第一部全国最高法院(即大理院)编制法。光绪三十二年(一九零六年)九月,清政府改革官制,沈家本改任大理院正卿,兼修订法律大臣。十月向清廷上《审判权限厘定办法折》,同时进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他仿日本裁判制度,将全国审判机构划分四级:乡谳局、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五节四十五条。第一节:总纲;第二节:大理院;第三节;京师高等审判厅;第四节:城内外地方审判厅;第五节,城谳局。该法制颁虽系草创,但对后来编订法院组织法等有一定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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