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和自由的真实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基本特点之一。主要表现: (1) 权利自由的现实可行性。凡是现实生活需要、而又能够做到的,宪法和法律就予以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凡是没有条件实现,或者权衡利弊不宜规定的,就不予确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再确认罢工自由;某项权利自由能在何种程度上实现,就规定到何种程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受教育权的规定。(2) 有保障性,即对公民权利自由的物质保障、法律保障、体制保障和政治保障。物质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各种方式为公民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提供物质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由国家提供选举经费。法律保障是指通过各种确认性法律规范使公民权利具体化、程序化;通过各种法律惩罚手段同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作斗争。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如何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体制保障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专司保障公民权利的职能或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其重要职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政治保障是指各政党、各企事业组织、各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负有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职责,从而形成保障公民权利的政治机制。同时,整个社会尤其是广大公民必须具有较强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法制意识,树立宪法的权威,自觉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行使权利,从而形成保障公民权利的社会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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