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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问题解析
释义
    【问题一】买方如何接收或拒收多交的货物?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方可以接受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方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妥善保管多交部分的标的物。
    在买方代为保管标的物时,保管费由出卖人负担。
    【法律风险提示】如果买方接受了多交的货物,则表明买方接受了在原买卖合同基础上的就货物数量作出改变的事实上的补充条款,所以需要付相应的货款;如果买方拒绝接收多交的货物,应及时通知卖方,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非书面的,如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如果由于买方不通知而产生的损失,买方还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问题二】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如何要求?
    质量要求,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约定,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如国际认证标准、国家标准、部门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或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其他标准,出卖人出卖的物品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对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的质量要求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书的要求。”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履行。”
    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是对出卖人出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的处置办法,该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受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买卖合同中没有规定或没有明确规定质量要求的物品界定质量,也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出卖人提供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物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或者获得赔偿。
    延伸阅读: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买卖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问题三】买卖合同货物质量不合格怎么办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关于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权利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既包括标的物的质量要求由合同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也包括在前条中通过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质量违约行为,就可以通过这些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四】 买卖合同怎样支付价款
    根据《合同法》第159条及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支付价款应:
    1、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买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确定的数额支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买卖双方对价款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按合同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即以合同规定或依法确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地点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认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如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交付标的物,而在此期限内遇政府价格调整的,按照标的物交付时的价格计算 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出卖人逾期交付标的物,而又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遇价格下降的,按新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买受人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而又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遇价格下降的,按原价格计算买受人应支付价款的数额。
    【问题五】买卖合同中怎样确定交付地点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及第61条之规定确定买卖合同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应该是:
    1、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有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2、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依下列方式确定交付地点:
    (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交付地点为第一承运人营业地。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如知道标的物是从存放在某地仓库中的一批货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标的物将在某个地方生产或制造,则出卖人交付地点为双方所知道的标的物所在地。
    (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也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的交付地点为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如果出卖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出卖人的居住地为交付地点。
    【问题六】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什么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和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赔偿损失。
    【问题七】 试用买卖提存后会产生哪些效力?
    试用买卖合同成立后,主要会产生以下效力:
    1 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试用;
    2 买方接受并妥善使用标的物,并应该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同意购买的决定;
    3 同意购买的,则应支付相应价款,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试用买卖转变为普通买卖;不同意购买的,应将标的物退回,一般不需要说明不买的理由。
    4 如果买方在试用期间届满后对是否购买试用物没有作出明确表示的,则应推定其同意购买,卖方有权请求买方支付价款。
    【问题八】如何签订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买卖合同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1条等条款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5)标的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地点;(6)标的物的合同成立及运输方式;
    (7)检验标准和方法;
    (8)结算方式;
    (9)纠纷解决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10)合同的份数,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对合同实践的科学归纳。买卖合同具备以上条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就能得到较为明细的确定。当然,由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当事人等具体情况不同,其内容也会因情况而异。例如,标的物是不动产,就不存在运输问题;只有在涉外买卖合同中才涉及支付货币与价格术语的选择问题,国内买卖则一律以人民币结算;同样,只有涉外买卖合同才涉及到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体现了立法对民商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充分保护。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为此,《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不仅如此,该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照上述规范仍不能确定的补缺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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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双方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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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