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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什么所得税会计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
释义

所谓所得税会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应纳税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所得税费用的确定(3)所得税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处理。从这些内容来看,所得税会计就是对所得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财务会计相对立的一门学科。其原因是:(1)财务会计的对象是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当然也包括所得税事项;(2)财务会计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所得税会计不偏离这个基础(3)所得税的地位等同于资产、负债和权益的地位。既然人们把资产会计、负债会计和权益会计看作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为什么所得税会计不是财务会计的一部分呢
    当然,我们否认所得税会计是一门独立于财务会计的学科,第二,关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关系,主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相分离的同志认为,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标不同,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异,因此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1)在我国会计目标的定位上,分裂主义者认为我国会计目标是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客观、公正的决策信息。由于税法是以纳税为目的的,如果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一致,必然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必须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开。对于分离主义者的这一观点,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只有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开,才能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吗?传统的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影响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主要原因来自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权责发生制确认的现金流量是一种概念性现金流量,与实际现金流量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种与传统财务会计并行的新的现金流量会计应运而生。历史成本计量提供的会计信息只反映过去的情况,而与决策者最相关的会计信息应反映当前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种与传统会计并行的价格变动会计应运而生。因此,要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必须依靠现金流量会计和价格变动会计。现金流量会计和价格变动会计尚处于探索阶段,为什么不能容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利润对信息相关性的损害
    将我们的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正的决策信息是不现实的。一方面,我国会计在本质上仍然是传统的以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为基础的财务会计,现金流量会计和价格变动会计没有被纳入议事日程。前面的分析表明,仅仅依靠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无法提供真实的决策相关信息。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决策者并不依赖会计信息进行决策。所谓决策相关性,只是会计专家的单恋。会计信息只有两种功能。一是体现物业管理责任;二是满足税收需求。如果不纳税,不体现管理责任,很多企业就会取消会计工作。许多缴纳固定税的个体企业就是这样。由于权责发生制和历史成本计量不能解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问题,而我国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管理责任和满足纳税需要,将会计目标定位为提供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是错误的。我们认为,正确的选择应该是体现物业管理的责任,为纳税提供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利润和应纳税利润应该统一起来。(2)会计利润和应纳税利润的分离不是国际惯例。我国会计要与国际接轨,必然要走分业经营之路。事实上,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分离只在英美法系国家流行,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流行。在英美法系国家,会计准则主要是由非政府专业组织从会计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制定的。税法是由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不是法律,因此不附属于法律。在大陆法系国家,会计准则已成为法律。政府要求税务会计程序和方法应当与企业编制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相一致。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应当统一
    既然大陆法系的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是一致的,为什么要照搬英美法系的模式呢?事实上,我国会计准则也被视为法律,这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更为相似。如果要与国际惯例接轨,也更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即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一致(3)在清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后,在某些具体项目的处理上,对税法规定不得列支的项目,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必须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这类项目包括:非法经营罚款和没收财产损失;各种税费的滞纳金和罚款;非公益性救济捐赠;各项赞助费用(2)超出税法规定标准的支出,发生时可按标准内支出处理,但年末必须将超出标准的部分转入留存收益。在这种情况下,项目是:超出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救济支出;超标准应税工资;超标准业务招待费;超标准利息支出
    经过这两种调整后,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保持一致
    第三,关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1)金融体制必须分离。理论界在主张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分离的同时,也主张废除财务制度。其原因是:会计利润受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范,应税利润受税法的规范,金融体制已经失去了作用,应当予以废除。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不符合中国国情。从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角度,解决了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问题。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无法明确。从我国的现状来看,如果取消财务制度,会计利润的计算将失去基础。那么,我们能否将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的要求放在具体会计准则上?我们认为,即使是具体的会计准则也只能大胆,不可能解决成本费用的具体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因此,在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之外,有必要对成本费用的支出项目和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从税法的角度来看,只有财政制度才能完成,其支出项目和费用标准可以在实施细则中规定。现在的问题是,既然我们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作出了这一规定,为什么税法要有一个新的开始?因此,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财务制度是连接会计规范和税法的桥梁,不应废除;(2)财务制度必须改革,论证了财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这并不意味着现有的金融体系没有弊端。相反,我们认为,现有的金融体系必须找到自己的位置,避免与其他监管角色重复。因此,必须进行改革。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只是指出了需要改革的几个方面:(1)金融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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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