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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哪些税收优惠
释义

地方税务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医疗机构分类不同,享受不同的政策。医疗机构按其性质、职能和任务分为四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中心、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类专业疾病预防控制站、妇幼保健站、妇幼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站)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其性质,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执业登记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并经受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者“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注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费(仅指机构本身的各项税费,不含个人从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下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营业税、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等,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为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康复提供的服务,以及与提供药品、医疗材料、医疗器械等有关的服务,救护车、病房食宿(下同)
    但从事非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外商投资收入等收入,应按规定收取;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划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各项税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所得,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地产和自用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收。但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应分设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未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不享受本政策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如何才能做到医疗机构申请税收优惠
    

地方税务局陈小姐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申地税发〔2005〕469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报批时,应提交相应材料并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后实施。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及减免税(费)申请表附表(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完整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当一次性批准。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或者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享受减免税备案的纳税人应当申请备案,自税务机关登记之日起执行。连续发生或者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应当每年备案一次;连续不发生的备案式减税、免税,应当在每次发生时登记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减免税款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和税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不予减免税;会计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实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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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25:12